1.医院接收外来进修、实习对象,主要是市、县、区医疗单位的精神科医师,精神科专业人员和医技人员,省内各大中专院校的各类实习学员。
2.招收进修医生条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一定临床经验,大中专毕业。
⑴学历:本科、专科、中专。
⑵工作年限:大专工作三年以上。中专(医士)5年以上。
⑶招收时间:一年二次。
3.根据市卫生局下达的指标,由科教科通知进修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计划外的进修、实习生由科教科酌情按排,院长同意。
4.进修实习生持进修(实习)通知单按期来院报到,在院期间,进修实习生的学习、生活,由科教科安排管理,总务科协助生活后勤安排。
5.按有关规定,进修生的进修费报到时一次付清,实习生实习费用向学校结算。
6.进修、实习生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每天应提前30分钟上班,进修期间实行12小时留院制。
7.进修、实习生应积极参加医院、科室的各项活动如业务学习、政治学习等,科教科每季召开进修、实习生会议,征求意见。
8.进修、实习生在院学习期间无探亲假、婚产假、年休假等,病假按本院职工规定。如离院应向所在科室办理手续,并报送科教科备案,批准后方可离院。进修、实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作自动中止进修、实习论。
9.住本院集体宿舍的进修实习生,应保持寝室内外环境的整齐清洁,相互间团结互助,不得在宿舍内擅自留客,事先说明宿舍自理者,中途申请住宿,不管何种理由,本院概不负责。
10.进修生在进修结束前写好个人小结,并进行理论考试,医院备案,并寄选送单位。
11.进修实习期间,如有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如收受病人红包等,给医院造成影响者,医院有权中止该员的进修实习,并向选送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12.进修实习生要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得单独处方,开病假证明,使用设备仪器及手术操作等,擅自违反者,后果自负。
13.进修结束,应在三天内到科教科、总务科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离院,一般均不得延长或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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