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检查由医保机构委托定点医院核准,个人自负10%费用:CT、核磁共振(MRT)、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
二、下列项目须经医保中心核准,并按规定的比例个人自负部份费用:
1、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及其它单项次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自负比例1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负比例10%。
3、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自负比例为国产5%、中外合资产品10%、进口产品25%;超过4万元的部份全额自负。
4、使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光子刀)治疗的项目--自负比例40%。
5、手术需使用的人工器官(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在3万元以内,自负比例为国产5%、中外合资产品10%、进口产口20%;超过3万元的,超过部份全额自负。
6、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负比例5%。
7、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自负比例20%。
8、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自负比例15%。
三、须经医保中心核准的项目,由诊治医师出具《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检特治审核表》(使用一次性材料及器官须填清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定点医院同意盖章,报医保中心医疗费用审核窗口,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急诊抢救病人可在检查、治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补办手续。
四、联系电话:88907152,88907153,8890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