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2.报销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职工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或购药的,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在7日内转诊到统筹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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