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为50元。
2.报销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6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25%。
3.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在7日内转诊到统筹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2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30%。
4.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800元。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有效签约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在年度结转前导入医保信息系统,年度内不作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