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出院前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先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为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转外就医备案信息至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备案。普通门诊市外就诊的,无需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2.转外就医备案后,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定点联网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未能直接刷卡结算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按特约医疗机构自理5%、非特约医疗机构自理15%后,再按规定报销。
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按特约医疗机构自理10%、非特约医疗机构自理25%后,再按规定报销。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调整各自设置的转外自理比例,三年后按统一标准执行。
4.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外出期间,参保人员突发疾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凭急诊相关病历资料视同已办理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