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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发表日期:2024-09-02     新闻来源:

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一、门诊就医须知

1、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病人来院就医,须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电子凭证,符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医生诊间系统、自助机和收费窗口直接刷卡(医保电子凭证)报销(结算)。

2、病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预约挂号单到医生处就诊,接诊医生根据病情从电脑录入所需的药物和检查检验项目或治疗项目后,可以采取医生诊间收费窗口或自助机直接结算。然后凭诊间结算单、自助机单、门诊发票、医保移动支付二维码、医保电子凭证取药、检查和治疗。

3、医保病人门诊用药由医生按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不得冒名顶替就诊。。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十五天量,门诊规定特殊病种用药的最长不超过1个月。中药饮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

4、特殊病种病人门诊就医,其特殊病种治疗范围内的药费及诊疗费用可享受住院待遇结算,其他费用仍按普通就医结算。

5.市外省内、跨省医保病人(需结合各地的医保政策)在当地医保部门备案后方可刷卡就医直接结算

 

二、住院就医须知

1、参保人员住院时需出示病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住院注册处办理入院手续,按规定可报医疗费用出院时可直接刷卡报销,若至出院结帐时不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只能自费办理出院手续

2、入院时收取预交款贰仟元,当自理费用(含起付线)超过2000元时,应及时补交,出院时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病人直接结算。

3、医保病人住院起付线12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4、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医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发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5、转外地就医需要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患者或家属提出要求,相对应专业的医生全面评估患者的病情结合我院实际的医疗资源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或因患者病情紧急需要转上级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的,由医生填写《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申请转外就医同时相对应专业副主任职称以上的专家签名确认。在门诊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网上申报备案,需经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备案一次有效期一年

6、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程序:经精神专科医院中级(含)以上专业医师确诊为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需门诊继续治疗者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有资质的医生填写《门诊规定病种备案表》后,让患者或家属随带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确诊疾病的相关资料(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门诊规定病种备案表》去门诊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网上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7.下列原因住院不能在医院刷医保卡结帐报销:(1)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2)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者;(3)工伤、生育医疗等。(4)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咨询电话:0575-85397718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