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制度(知情谈话告知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院。3.制定依据依据《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4.名词释义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患者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和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和参与权特制定此项制度。5.内容5.1医护人员在实行医疗活动过程中应维护和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和尊重患者选择权和参与权。5.2执行知情同意谈话告知的流程:5.2.1定期修订需要签署知情同意的诊疗操作项目名录,并经伦理委员会审定;5.2.2医院根据需患者签署知情同意的诊疗操作项目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5.2.3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院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根据相关专业制定其内容。5.2.4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5.2.5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被授权人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及医疗替代方案,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病历中做相应记录;5.2.6手术的病人,在术前应由主刀医师与患者或被授权人进行有关手术治疗的告知同意谈话,谈话的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手术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防范措施、术前准备情况及医疗替代方案等,并由患者或被授权人签署手术同意书;5.2.7知情同意书应由患者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5.2.8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向科主任汇报,并报请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批准。5.3知情同意谈话告知目录:5.3.1普通住院病人入院48小时内病情、诊疗方案通报、急诊住院病人在积极处理的同时。(责任人:经管医师或接诊医师)5.3.2重危病人入院时、病情变化时。(责任人:负责处理的主治医师)5.3.3特殊药物应用、特殊治疗实施。(责任人:经管医师)5.3.4某些特殊的有创检查、治疗(如颈内静脉穿刺、骨穿、腰穿介入治疗等)。(责任人:操作者)5.3.5拒绝必要的检查、治疗。(责任人:经管医师)5.3.6手术方案选择、手术知情同意。(责任人:主刀医师或由经治医师谈话主刀医师签名)5.3.7术中临时改变术式或扩大手术范围。(责任人:主治医师或以上人员)5.3.8术后手术情况介绍。(责任人:主刀医师)5.3.9麻醉前知情同意,分娩前知情同意(责任人:麻醉医师、助产士)5.3.10宫腔手术操作前,药物流产治疗前。(责任人:经治医师)5.3.11自动出院谈话。(责任人:经治医师)5.3.12合作医疗、医保病人使用自费或部分支付的药物、特殊检查或治疗项目。(责任人:经管医师)5.3.13需要对病人实施强制性行为限制的。(责任人:经管医师)5.3.14与患者本身诊疗无直接关系的医学科研。(责任人:经管医师)5.3.15需接受特需服务。5.3.16医务人员认为需要实施知情同意制度的其它环节。5.4要维护和尊重患者的人格尊重权、维护和尊重患者保密权和隐私权。5.4.1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5.4.2医务人员在给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患者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病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5.4.3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谈论包括患者病情在内的各种隐私。5.4.4医务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患者解释病情和治疗情况,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授权委托人。5.4.5医务人员要保护好各种病历等文字记录,避免间接泄露患者隐私。5.4.6各种临床观摩教学,医方应当在之前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告知其教学过程中将涉及的隐私及原因,征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5.5要维护和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5.5.1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法律法规。5.5.2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医务人员为少数民族患者提供诊疗等服务时,要了解和尊重患者的风俗习惯和相关忌讳。5.5.3医院营养食堂应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患者的饮食方面习惯和要求,为患者准备相应的饮食。5.5.4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宗教信仰的自由,医务人员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影响其他患者时可以为患者的宗教信仰活动提供一定的便利。
2021-02-24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关系,制定保护患者隐私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院。3.制定依据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4.名词释义患者隐私指病人不愿意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尊重和维护患者隐私权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医务。5.内容5.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5.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信息、病史、病程及诊疗资料。5.3病历的借阅与复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工作需要提出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方能借阅与复制相关病历。5.4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检查、手术操作、治疗、护理、处置等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5.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5.6医务人员在采集病史.体格检查、谈话沟通时应注意患者隐私保护,未征得患者同意需回避其他人员。5.7工作人员需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谈论患者的隐私。5.8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病人一览表卡片填写时应为患者保守医密。5.9医务人员离开电脑工作站时,及时退出界面或关闭电脑。5.10非本科室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其它科室,行政后勤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相关科室必须征得所在科室同意并无涉及病人隐私检查操作等方能入内。5.11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科研或教学等未泄露患者隐私者除外)。5.12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5.13对实习、进修、规培等人员加强隐私保护宣教,老师在带教过程中,涉及隐私的检查和操作须在征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5.14凡涉及参与临床科研的患者信息一律予以保密;无论在教学、科研、临床总结、论文发表等必须删除或隐藏能直接表明患者身份的特征性信息。
2021-02-24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3+X”公益承诺书
为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目标,充分体现医院的公益性,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郑重承诺:1、严格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确保不推诿病人;2、24小时畅通急诊绿色通道,确保急诊病人救治;3、努力为特殊贫弱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优惠或免费活动。每年为30名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定期为农民工子女开展免费心理辅导工作。同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增加公益承诺:1、控制医药费用。根据患者病情,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门诊均次费用零增长,门诊均次药品费用零增长。2、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权益,营造舒适环境,推行温馨服务。保持市级公立医院病人满意度测评在前3位。3、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公益性活动,本院设立绍兴市心理健康促进学校定期送医疗、保健知识进社区、机关(单位)、学校,全年免费提供20场健康宣教、义诊活动。4、廉洁行医。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而收取红包。以上本院推出“3+4”公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575-85397778、0575-85397666;节假日期间:0575-88811509(医院总值班)。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2013年2月20日
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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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及义务
一、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本院)将致力于提供优质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不论您的国籍、性别、身份、民族、宗教或其他因素,全体工作人员都将重视所有病人的权利与安全,竭诚为您服务。二、您有权知道照护您的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及服务项目,本院工作人员均佩戴识别证件,未佩戴识别证件与表明身份者您可以拒绝其医疗护理服务。三、本院医务人员为您提供诊治时,应向您或您的家属解释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治疗结果、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情况。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本院非常鼓励您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四、为了尽可能确保您的医疗安全,本院鼓励您在接受治疗、手术等有创诊疗行为前主动提供身份识别、手术部位确认、药物使用等信息;问经治医生或药剂师,也鼓励您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五、若您需要接受手术、侵入性检查或治疗、麻醉等操作时,医务人员都将与您或您的代理人进行知情告知谈话,得到你们的认可签字后,医务人员方可实施。若遇紧急情况,需立即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时,则医生可以按规定采取紧急的医学措施。六、您有权在听取相关检查及治疗方案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的利弊风险之后,选择接受或拒绝医生所提供的治疗方案;在安全及可行的情况下,您也可以书面撤销同意、或要求中断处置或治疗。七、您可以依照您的意愿随时申请出院。若医生认为您病情不适合出院,而您仍要求出院时,您和您的家属必须签署相关文件,方可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你应及时到上级医院或就近继续接受治疗。八、本院医务人员为您提供诊治时,将满足您合理的隐私需求;与您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取得您的同意方可在场。九、您有权知道各项诊断及治疗所需费用、付费方式及其它相关说明;同时您也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若您需要接受本市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时,本院会事先向您说明,得到您的认可后,医务人员方可实施。十、本院医务人员对您的病情及健康信息等保密,均将依法尽保管义务。十一、请您务必将病情、病史、家庭史、药物过敏史及是否正在使用其它医疗方式等情况详实告知为您诊治的医务人员。并及时报告病情变化,协助医务人员为您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十二、本院为教学医院,为培育优秀医务人员,持续为您提供优质服务,请您配合相关教学活动。但您有权拒绝任何与医疗无关的检验、研究、测试等相关活动。您的拒绝将不会影响本院为您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十三、请配合遵守医务人员为您制定的治疗、护理计划和康复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四、在院期间,请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院员工和其他病人的权利,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本院为无烟医院,为了给病人创造温馨整洁的环境,请您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视来访人员等。若您有任何建议或意见,都可致电医务科85397733,护理部85397739。祝您早日康复!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2011年1月
20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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