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制度(知情谈话告知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院。3.制定依据依据《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4.名词释义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患者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和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和参与权特制定此项制度。5.内容5.1医护人员在实行医疗活动过程中应维护和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和尊重患者选择权和参与权。5.2执行知情同意谈话告知的流程:5.2.1定期修订需要签署知情同意的诊疗操作项目名录,并经伦理委员会审定;5.2.2医院根据需患者签署知情同意的诊疗操作项目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5.2.3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院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根据相关专业制定其内容。5.2.4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5.2.5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被授权人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及医疗替代方案,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病历中做相应记录;5.2.6手术的病人,在术前应由主刀医师与患者或被授权人进行有关手术治疗的告知同意谈话,谈话的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手术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防范措施、术前准备情况及医疗替代方案等,并由患者或被授权人签署手术同意书;5.2.7知情同意书应由患者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5.2.8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向科主任汇报,并报请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批准。5.3知情同意谈话告知目录:5.3.1普通住院病人入院48小时内病情、诊疗方案通报、急诊住院病人在积极处理的同时。(责任人:经管医师或接诊医师)5.3.2重危病人入院时、病情变化时。(责任人:负责处理的主治医师)5.3.3特殊药物应用、特殊治疗实施。(责任人:经管医师)5.3.4某些特殊的有创检查、治疗(如颈内静脉穿刺、骨穿、腰穿介入治疗等)。(责任人:操作者)5.3.5拒绝必要的检查、治疗。(责任人:经管医师)5.3.6手术方案选择、手术知情同意。(责任人:主刀医师或由经治医师谈话主刀医师签名)5.3.7术中临时改变术式或扩大手术范围。(责任人:主治医师或以上人员)5.3.8术后手术情况介绍。(责任人:主刀医师)5.3.9麻醉前知情同意,分娩前知情同意(责任人:麻醉医师、助产士)5.3.10宫腔手术操作前,药物流产治疗前。(责任人:经治医师)5.3.11自动出院谈话。(责任人:经治医师)5.3.12合作医疗、医保病人使用自费或部分支付的药物、特殊检查或治疗项目。(责任人:经管医师)5.3.13需要对病人实施强制性行为限制的。(责任人:经管医师)5.3.14与患者本身诊疗无直接关系的医学科研。(责任人:经管医师)5.3.15需接受特需服务。5.3.16医务人员认为需要实施知情同意制度的其它环节。5.4要维护和尊重患者的人格尊重权、维护和尊重患者保密权和隐私权。5.4.1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5.4.2医务人员在给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患者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病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5.4.3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谈论包括患者病情在内的各种隐私。5.4.4医务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患者解释病情和治疗情况,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授权委托人。5.4.5医务人员要保护好各种病历等文字记录,避免间接泄露患者隐私。5.4.6各种临床观摩教学,医方应当在之前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告知其教学过程中将涉及的隐私及原因,征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5.5要维护和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5.5.1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法律法规。5.5.2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医务人员为少数民族患者提供诊疗等服务时,要了解和尊重患者的风俗习惯和相关忌讳。5.5.3医院营养食堂应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患者的饮食方面习惯和要求,为患者准备相应的饮食。5.5.4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宗教信仰的自由,医务人员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影响其他患者时可以为患者的宗教信仰活动提供一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