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院所有医务人员。
3.制定依据
《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要求。
4.内容
4.1遵守医德规范,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严禁生、冷、硬、推、拖。
4.2坚持原则,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处方和为患者提供虚假证明。
4.3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根据病情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得小病大治,开大处方或过度检查等,尽可能减轻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4.4不收受和索取患者及家属的红包、礼品礼金和宴请等,对一时无法谢绝的,应及时上报纪检监察室妥善处理。
4.5严禁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4.6不得以患者名义为自己或熟人“搭车开药”“搭车检查”等。不得违规套取医保资金,规范执业,规范收费。
4.7遵守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规章制度,不私自向患者销售药物或推销药品。
4.8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或利用业余时间行医,谋取私利。
4.9爱护医院仪器设备、药品及其它公共财物,不浪费、不侵吞、不损坏、不以公物做人情。
4.10遵守劳动纪律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或上班办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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